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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新聞與公告

公告「高速鐵路新竹車站特定區車站專用區(二)開發經營案」第2次招商

 

依據:獎勵民間參與交通建設條例第12條第3項及獎勵民間參與交通建設區段徵收取得土地處理辦法等規定辦理。

公告事項:

一、基地範圍:位於高速鐵路新竹車站特定區之車站專用區(二),即新竹縣竹北市世興段2地號土地,面積為17,363.24平方公尺。

二、開發經營規範:

(一)依現行都市計畫規定,「高速鐵路新竹車站特定區車站專用區(二)開發經營案」(以下簡稱本案)基地建蔽率60%,供附屬事業使用之最大樓地板面積為59,700平方公尺。

(二)開發人應規劃設計興建空橋,連通本基地西側高鐵站區及東側新竹生物醫學園區留設之立體連通道銜接口,並負責後續維護、管理及所需相關費用。

(三) 開發人於開發經營契約簽訂後至開始營運日前(開始營運日依開發經營契約第1.2.15條約定辦理),老樹之修剪及水尾伯公(十三甲伯公、福德宮)涉及修繕之相關協調事項由主辦機關協助處理。如於前述期間,因開發人之行為造成水尾伯公及老樹之損害,由開發人負損害賠償之責任。開始營運日後,基於敦親睦鄰,開發人應妥予修繕並負責整體環境美化、清潔及維護管理。

(四)經營項目:本案應依本基地所在之現行都市計畫及相關規定辦理興建及經營業務。

三、開發經營期限:本案以設定地上權方式辦理,自簽訂開發經營契約日(含契約簽訂日在內)開始起算70年,開發人並應於簽訂契約日起5年內,完成建築總樓地板面積達26,000平方公尺,並取得其使用執照。

四、申請人資格:申請人應為依法設立之本國公司或依外國法律設立並存續之外國公司,得以單一公司或由二家以上公司共同組成企業聯盟(至多不得超過3家)參與申請作業,且須符合本案申請作業相關規定。

五、申請保證金:新臺幣1,500萬元整。

六、履約保證金:新臺幣1億7仟萬元整。

七、土地租金及權利金:依本案開發經營契約及設定地上權契約規定計收。

八、申請方式及期限:所有申請文件之提出應於民國111年1月3日下午5時前寄達「新北市政府郵局43號信箱」(以寄達之郵戳為憑),逾期恕不受理。以親送或其他方式送達主辦機關恕不受理。

九、其他:其餘未盡事宜,詳本案之招商文件。請於公告期間逕自本局網站(http://www.rb.gov.tw/最新消息)下載。

十、主辦機關及聯絡人:交通部鐵道局/產管開發組/蕭小姐/電話:(02)80723333分機5501。

 

附件:

1.公告(PDF檔,另開視窗)

2.申請須知(PDF檔,另開視窗)

3.申請須知-附件1(PDF檔,另開視窗)

4.申請須知-附件2~9(ODT檔DOCX檔PDF檔 ,另開視窗)

5.開發經營契約(PDF檔,另開視窗)

6.開發經營契約-附件1(PDF檔,另開視窗)

7.開發經營契約-附件2~5(PDF檔,另開視窗)

8.本案甄選委員會委員名單(PDF檔,另開視窗)

 

發佈者:交通部鐵道局
更新時間: 2021-10-05 12:00: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