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高速鐵路嘉義車站特定區事業發展用地開發經營案」招商
依據:獎勵民間參與交通建設條例第12條第3項及獎勵民間參與交通建設區段徵收取得土地處理辦法等規定辦理。
公告事項:
一、基地範圍:位於高速鐵路嘉義車站特定區之事業發展用地,即嘉義縣太保市太頂珠段15-1、15-2、15-3、15-4、15-5地號土地,面積為54,220.32平方公尺。
二、開發經營規範:
(一) 依現行都市計畫規定,「高速鐵路嘉義車站特定區事業發展用地開發經營案」(以下簡稱本案)附屬事業用地建蔽率70%,站區供附屬事業使用之最大樓地板面積為87,920㎡,扣除高鐵公司已使用962㎡,本案可使用最大總樓地板面積為86,958㎡。
(二) 開發人應依本案土管要點要求留設站區廣場,其總面積不得少於2.3公頃。站區廣場之設置應兼具舒緩高鐵車站人潮、防災疏散、緊急救護通行之功能,以鄰接高鐵嘉義站為原則。此外,其中1處廣場應設於特定區「人行廣場」東側之端點,其面積最小應達1.5公頃,以作為提供公眾活動之空間。
(三) 本基地與高鐵嘉義站及台糖蒜頭糖廠五分車站連接之人行動線由開發人自行規劃設計。立體連通部分,開發人得自行設計空橋連通高鐵嘉義站或台糖蒜頭糖廠五分車站,若涉及所屬基地範圍外土地,須與台灣高鐵公司及該土地管理機關進行協商。
(四) 本基地之整體規劃及維護管理,應由開發人負責,並須於取得建造執照施工興建前,負責維持高鐵站前景觀、綠化及舒緩車站人潮、防災疏散、緊急救護通行之功能。
(五) 本基地開發衍生內部停車需求,需由基地內部自行滿足;另外基於配合政策需要,舒緩車站擁擠及分散車流,基地內應增設法定停車位20%以上作為供公眾使用之停車空間,實際增設數量以經「高鐵車站專用區都市設計審議小組」審議核定為準。
(六) 配合政府綠色能源政策,建築本體或停車場應設置光電設施,以及充電設備。
(七) 經營項目:本案應依本基地所在之現行都市計畫及相關規定辦理興建及經營業務。
三、開發經營期限:以設定地上權方式辦理,自簽訂開發經營契約日(含契約簽訂日在內)開始起算30年,得優先續約1次,續約期間最長以20年為上限。開發人並應於開發經營契約簽訂日起5年內,完成建築總樓地板面積達21,800㎡,並取得其使用執照。
四、申請人資格:
(一) 申請人應為依法設立之本國公司或依外國法律設立並存續之外國公司,得以單一公司或由二家以上公司共同組成企業聯盟(至多不得超過3家)參與申請作業,且須符合本案申請作業相關規定。
(二) 單一申請人實收資本額總額應至少在3億元(含)以上。企業聯盟申請人之授權代表實收資本額總額應在1億元以上,各成員總額不低於3億元。
五、申請保證金:新臺幣1,500萬元整。
六、履約保證金:新臺幣1億2,000萬元整。
七、土地租金及權利金:依本案開發經營契約及設定地上權契約規定計收。
八、申請方式及期限:所有申請文件之提出應於民國113年2月29日(四)下午5時前寄達「新北市政府郵局43號信箱」(以寄達之郵戳為憑),逾期恕不受理。以親送或其他方式送達主辦機關恕不受理。
九、其他:其餘未盡事宜,詳本案之招商文件。請於公告期間逕自本局網站(http://www.rb.gov.tw/最新消息)下載。
十、主辦機關及聯絡人:交通部鐵道局/產管開發組/余先生/電話:(02)80723333分機5508。
附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