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聞與公告

公告「高速鐵路臺中車站地區新高鐵段69、70、71地號事業發展用地開發經營案」招商

 

依據:獎勵民間參與交通建設條例第12條第3項及獎勵民間參與交通建設區段徵收取得土地處理辦法等規定辦理。

公告事項:

一、基地範圍:位於高速鐵路臺中車站地區車站專用區範圍包含臺中市烏日區新高鐵段69、70、71地號土地,面積為158,340.2平方公尺。

二、開發經營規範:

(一) 依現行都市計畫規定,本基地附屬事業使用建蔽率70%,交通設施使用建蔽率不予規定,本基地供附屬事業使用之最大總樓地板面積為470,955平方公尺(依建築技術規則建築設計施工篇第 1 條第 7 款規定計算)。

(二) 本案申請人應遵循都市計畫相關規定,依本案土地使用分區管制要點規範面積及允許使用項目,以建構車站地區完善的商業服務機能,並共創高鐵車站地區之多元發展為目標,彈性規劃配置附屬事業及交通設施用地並提出整體開發使用計畫。

(三) 應於高鐵、臺鐵、捷運車站出入口及開發主要建築之間,考量人行動線之順暢銜接,規劃設計興建人工地盤或空中穿廊,並可因應緊急狀況、災難或意外產生傷患,即時提供救護車輛通行。

(四) 應依土地使用分區管制要點要求及規劃原則劃設交通廣場,作為公眾活動之空間,並兼具防災疏散功能。

(五) 除應規劃設計本基地內交通接駁系統(例如電動步道、自駕車、電動公車等低汙染智慧運輸工具等),並配合周邊地區道路系統計畫,規劃本基地內道路。

(六) 本基地範圍內有受保護樹木(樹木編號為 2302001)一棵,須依相關法規辦理。

(七) 應配合高鐵、臺鐵、捷運車站之防災動線計畫規劃本基地建築物、交通廣場、人工地盤或空中穿廊之防災疏散計畫。

(八) 須維持高鐵、臺鐵及捷運一側現有人行道及臨停接駁轉乘區域運作正常,妥善規劃施工期間及營運期間相關車輛進出及交通維護管理等。

(九) 經營項目:本案應依本基地所在之現行都市計畫及相關規定辦理興建及經營業務。

三、開發經營期限:本案以設定地上權方式辦理,自簽訂開發經營契約日(含契約簽訂日在內)開始起算70年。

四、申請人資格:申請人應為依法設立之本國公司或依外國法律設立並存續之外國公司,得以單一公司或企業聯盟(含代表公司在內至多不得超過3家)參與申請作業,且須符合本案申請作業相關規定。

五、申請保證金:2,500萬元整。

六、履約保證金:2億5仟萬元整。

七、土地租金及權利金:依本案開發經營契約及設定地上權契約規定計收。

八、申請方式及期限:所有申請文件之提出應於民國110年4月28日下午5時前寄達「新北市政府郵局43號信箱」(以寄達之郵戳為憑),逾期恕不受理。以親送或其他方式送達主辦機關恕不受理。

九、其他:其餘未盡事宜,詳本案之招商文件。請於公告期間逕自本局網站(http://www.rb.gov.tw/最新消息)下載

十、主辦機關及聯絡人:交通部鐵道局/產管開發組/潘小姐/電話:(02)80723333分機5502。

 

公告函(PDF檔,另開視窗)

申請須知(PDF檔,另開視窗)

申請須知附件一之1~之5(PDF檔,另開視窗)

申請須知附件一之6-9(PDF檔,另開視窗)

申請須知附件二(ODT檔,檔案下載)

開發經營契約(PDF檔,另開視窗)

開發經營契約附件(PDF檔,另開視窗)

設定地上權契約(PDF檔,另開視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