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旨:公示送達本局114年9月25日:鐵道產字第1143603094號函「嘉義縣市鐵路高架化延伸計畫」(嘉義縣民雄鄉路段)臨時軌用地徵用土地協議價購(期間使用權)或以其他方式取得協議會議開會通知單及中華民國114年10月21日:鐵道產字第1143603550號函會議紀錄予劉惠玲等4人及林昆山等5人(已死亡)之全體繼承人(如附清冊)。
依據:
一、行政程序法第78條、第81條規定。
二、土地徵收條例施行細則第25條第1項第3款規定。
公告事項:
一、自中華民國115年1月14日至115年2月4日止。
二、本局為興建「嘉義縣市鐵路高架化延伸計畫」(嘉義縣民雄鄉路段)臨時軌工程,需取得嘉義縣民雄鄉建國段799地號等8筆土地期間使用權。經本局以旨揭開會通知單通知土地所有權人劉惠玲等4人及林昆山等5人(含其全體繼承人)與會,並以上開會議紀錄,請各土地所有權人及其全體繼承人於114年11月7日前,依行政程序法第105條規定,以書面提出事實及法律上之意見陳述。惟因土地所有權人劉惠玲等4人處所不明,另林昆山等5人已死亡,及其全體繼承人部份送達處所不明,致旨揭文件無法送達,為符法令,爰依上開規定辦理公示送達。
三、應受送達人如同意以協議價購(期間使用權)方式提供所有之土地,繼承人部分應辦妥繼承登記,並於115年2月13日(星期五)前至本局產管開發組辦理協議價購期間使用權事宜;如逾期未參與協議者,視為拒絕協議,本局將依法辦理徵用。亦請於前揭日期前,以書面提出事實及法律上之意見陳述;未於前述期間提出陳述者,視為放棄陳述之機會。
四、上開文件存放於本局,應受送達人得於辦公時間內攜身分證、印章至本局產管開發組(新北市板橋區縣民大道二段7號9樓﹔聯繫電話:02-80723333分機5401)領取。
上架日期:
115-01-12
資料維護單位:
產管開發組
本頁最後更新日期:
115-01-1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