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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計畫介紹

高速鐵路車站特定區區段徵收土地開發計畫

計畫緣起

為配合高速鐵路通車、均衡地方發展及交付高速鐵路車站用地予高速鐵路建設民間投資機構使用及開發,鐵道局(前高鐵局)、內政部及桃園、新竹、臺中、嘉義、臺南等五個縣市政府,於桃園等五個車站特定區辦理區段徵收作業,進行整體土地規劃及開發作業。五個車站特定區都市計畫規劃面積共1,507公頃,辦理區段徵收面積為1,386公頃,所投入之開發經費605.34億元,藉由區段徵收後政府取得可建地之處分收入回收,並與聯外計畫交通整合以吸引人口及產業進駐,促進各車站附近土地之合理有效利用。

辦理依據

  • 獎勵民間參與交通建設條例第12條。
  • 平均地權條例第53條。
  • 行政院86年3月10日台八十六交09494號函。

計畫內容

  • 本計畫為百分之百自償性計畫,建設期間各項支出係由高速鐵路相關建設基金舉借支應,未來由區段徵收完成後賸餘可建地之處分收入回收,經費支用無涉中央公務預算。
  • 依行政院86年3月10日核定之高速鐵路車站特定區區段徵收土地開發計畫之作業分工及內政部90年1月3日函,分工如下:
    1.由內政部、交通部(鐵道局)及桃園、新竹、臺中、嘉義及臺南等五個縣市政府三方共同合作開發。
    2.內政部為區段徵收開發主體,負責五個車站特定區都市計畫之規劃、擬定及審議、公共工程規劃設計、發包施工及督導縣市政府辦理區段徵收作業等;縣市政府負責地上物查估拆遷、補償費發放、抵價地與優先買回土地分配作業及地籍整理等業務;交通部(鐵道局)負責擬定區段徵收計畫書、開發經費籌措及土地處分作業。107年5月3日內政部授權辦理財務結算作業,本計畫已於10812月底屆期辦理財務結算,並自109年起啟動盈餘分配作業。「高速鐵路車站特定區區段徵收土地開發計畫財務結算及盈餘分配結果報告」業奉行政院1091229日原則同意在案。
  • 本計畫完成後,除達成財務自償性目標外,透過剩餘可建地之標、讓售、聯合開發、設定地上權、土地出租等多元方式引進民間企業參與開發,同時跨域整合中央與地方相關產業、公共建設及公益設施等,配合高速鐵路興建完成,通車所帶來之人口、產業、都市空間分布及土地利用型態重新調整組構,促進各車站附近土地之合理有效利用,已招商成功案件並陸續興建完成開始營運,帶動相關產業及週邊土地之發展,中央與地方共享區段徵收之開發利益。財務結算後之盈餘分配成果,除現金可挹注縣市政府財源、充實國庫外,各縣市政府優先配回之土地未來可配合中央及地方政策辦理相關開發建設,帶動地方發展。交通部鐵道局配回之盈餘將可充實鐵道發展基金,做為擴增必要業務範疇之財源,用以建構綠色、智慧之公共運輸,強化鐵道營運監理作為,及輔導國內鐵道相關產業之發展。

發佈者:交通部鐵道局
更新時間: 2021-03-30 17:3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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