計畫緣起
為配合高速鐵路通車、均衡地方發展及交付高速鐵路車站用地予高速鐵路建設民間投資機構使用及開發,鐵道局(前高鐵局)、內政部及桃園、新竹、台中、嘉義、台南等五個縣市政府,於桃園等五個車站特定區辦理區段徵收作業,進行整體土地規劃及開發作業。五個車站特定區都市計畫規劃面積共1,507公頃,辦理區段徵收面積為1,386公頃,所投入之開發經費662.19億元,藉由區段徵收後政府取得可建地之處分收入回收,並與聯外計畫交通整合以吸引人口及產業進駐,促進各車站附近土地之合理有效利用。
辦理依據
- 獎勵民間參與交通建設條例第12條。
- 平均地權條例第53條。
- 行政院86年3月10日台八十六交09494號函。
計畫內容
- 本計畫為百分之百自償性計畫,建設期間各項支出係由高速鐵路相關建設基金舉借支應,未來由區段徵收完成後賸餘可建地之處分收入回收,經費支用無涉中央公務預算。
- 依行政院86年3月10日核定之高速鐵路車站特定區區段徵收土地開發計畫之作業分工及內政部90年1月3日函,分工如下:
1.由內政部、交通部(鐵道局)及桃園、新竹、台中、嘉義及台南等五個縣市政府三方共同合作開發。
2.內政部為區段徵收開發主體,負責五個車站特定區都市計畫之規劃、擬定及審議、公共工程規劃設計、發包施工及督導縣市政府辦理區段徵收作業等;縣市政府負責地上物查估拆遷、補償費發放、抵價地與優先買回土地分配作業及地籍整理等業務;交通部(鐵道局)負責擬定區段徵收計畫書、開發經費籌措及土地處分作業。107年5月3日內政部授權辦理財務結算作業。 - 高鐵車站特定區土地劃分為下列五種:
1.產業專用區(公開招標開發或報奉行政院核准專售讓售)
2.車站專用區(車站交由台灣高鐵公司開發使用,附屬事業用地由鐵道局辦理開發)
3.住宅區(分配地主、出租、標(讓)售)
4.商業區(分配地主、出租、標(讓)售)、開發)
5.公共設施用地(學校、道路、公園、綠地、廣場、停車場、機關用地、環保設施用地、電力設施用地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