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局依鐵路法第41條定期或視需要派員視察鐵路機構之工程、材料、營業、運輸、會計、財產實況及附屬事業之經營等情形。交通部對國營鐵路之監督,準用鐵路法第41條。
臨時檢查之執行多為因鐵路機構發生重大之營運異常事件,針對特定議題及目的進行查察,範圍較定期檢查小但較為深入。
法令依據
高鐵(民營鐵路)、阿里山森林鐵路及台糖鐵路(專用鐵路)之年度定期檢查,係依據鐵路法第41條及地方營民營及專用鐵路監督實施辦法第46、47、48條規定辦理;至臺鐵(國營鐵路)之定期檢查,則依據鐵路法第44條之1準用第41條規定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