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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鐵路監理

定期檢查

交通部對地方營、民營及專用鐵路機構之監理除進行法定事項之核准/備查以及要求鐵路機構定期提報營運狀況外,並應依鐵路法第41條定期或視需要派員視察鐵路機構之工程、材料、營業、運輸、會計、財產實況及附屬事業之經營等情形。交通部對國營鐵路之監督,則準用鐵路法第41條規定。

 

法令依據

高鐵(民營鐵路)、阿里山森林鐵路及台糖鐵路(專用鐵路)之年度定期檢查,係依據鐵路法第41條及地方營民營及專用鐵路監督實施辦法第46、47、48條規定辦理;至臺鐵(國營鐵路)之定期檢查,則依據鐵路法第44條之1準用第41條規定辦理。

 

檢查範圍

依鐵路法第41條規定,鐵路定期檢查以工程、材料、營業、運輸、財務、會計、財產實況及附屬事業經營等範疇;另依地方營民營及專用鐵路監督實施辦法第47條規定,檢查項目主要包含組織狀況、營運狀況、財務狀況、工程狀況、行車安全管理、機車車輛檢修狀況、路線修建養護狀況、其他有關事項等8項,並視營運實績及狀況擬訂特別查察事項。

 

檢查結果

111年

110年

109年

發佈者:交通部鐵道局
更新時間: 2023-08-29 19:16: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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