據媒體報導,針對高鐵台中站事業發展用地開發案辦理過程、申請人資格條件、資金來源及資金籌措能等疑義,說明如下:
本案於109年11月30日辦理公告,相關評選方式、項目、重點、配分等均於對外公告之申請須知揭示,期間並於110年2月24日統一公告釋疑。截止收件日計有第一大國際開發股份有限公司及新光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2家廠商投標,於110年4月29日辦理開標暨資格審查,2家均符合申請須知規定為合格申請人,復於110年8月2日辦理綜合評審會議,選出最優申請人及次優申請人,將評審結果依行政程序簽報。
本案申請人須為依中華民國法律設立登記之公司,經審查均符合申請須知所載一般資格、財務資格以及開發經營及技術能力資格。至於該公司個別股東並非簽約對象,其個人行為不屬本招商案審查的範疇。
有關公司資金來源,包括借貸、增資、減資、公開發行、發行特別股……等方式,係個別公司依據公司法相關規定辦理,非屬本案招商資格限制條件;若涉及僑外資、陸資等外來資金,則其來源、用途及額度等尚須受經濟部投資審議委員會審定。至於申請人資金籌措能力,包括自有資金及融資計畫等相關事項,申請人簽約後仍需研擬執行計畫書,並經本局審查同意後據以執行。
本案召集人為伍局長,綜合評審會當天赴行政院參加其他會議,故無法出席;評選係遴選具不同領域之專業人員擔任委員,依評審項目進行評分後,選出最優申請人及次優申請人,法制、政風、主計人員均列席,過程公平公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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