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機廠經文化部指定全區為國定古蹟,並規劃於116年與交通部共同成立行政法人,交通部鐵道局作為未來土地管理機關,充分尊重,並期待攜手合作,共思開創鐵道博物館園區新局,發揮最大效益,並無出售土地之規劃。對於文化部就全區現地的規劃使用及商業營運,如有需新增建築容積需求,鐵道局亦將配合留設,以創造雙贏。
鐵道局將於民國113年1月1日起成立「臺鐵局撥入資產及債務管理基金」,並承接臺鐵償債資產(包含臺北機廠),進行有效之使用收益,以達成償債任務。
為創造多元活化開發及處分方式,提升資產收益,鐵道局規劃修正國營臺灣鐵路股份有限公司設置條例第10條規定,排除償債基金資產的活化處分限制。另比照文化資產保存法第41條規定,得辦理古蹟土地之容積移轉,以期透過地方政府容積銀行機制,維護土地開發權益。爰臺北機廠將以容積移轉方式辦理,並無出售土地之相關規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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