機場捷運具桃園國際機場聯外及沿線地方通勤兩種不同屬性,列車區分為直達車及普通車,因機場捷運具國家門戶的重要意義,增購列車將可縮短營運班距,提升服務品質,中央原則支持機場捷運增購列車。
機場捷運由地方主管機關的桃園市政府成立桃園捷運公司負責營運。增購列車為桃園捷運公司權責,但鐵道局研商機場捷運產權移轉時,已請桃園市政府併同提出增購列車需求。行政院請交通部評估,以桃園機場聯外交通服務為由給予部分購車經費補助。後續待桃園市政府提出購車計畫後,就機場聯外交通功能部分,中央願協助地方此部分經費。
本案本局前於112年10月13日已與桃園市政府溝通協調,所謂「未予協助」的說法,與事實相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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